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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浏览:325     发表时间:2016-06-29 15:56:26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包括低税率优惠和减半征税优惠。

1、低税率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减半征税优惠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指标计算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 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其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也可以按以下政策执行,即:单位价 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 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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